数字经济规模近40万亿 数据治理仍需确立基本规则

2021-08-04 15:58: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文链接:点击获取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性要素,如何激发效能,同时有效治理,成为一个公共话题。

8月3日,在2021全球数字经济大会“数据价值与服务论坛”上,围绕数据治理与会专家展开了讨论。不少专家表示,虽然数据作为关键性要素,已经贯穿数字发展的全部流程,但数据治理基本规则和标准仍然缺失,需要从无到有,建立规则标准,更好地释放数据价值。

数据价值需要流通和交易实现

今年4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扩张至39.2万亿元,占GDP比重接近40%。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核心经济要素,蕴含着巨大的价值和能量。

数据、算法、算力、需求、资金,这是我们在9万多个互联网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感受到它们能够成为产业转型重要的基础要素。”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表示。

张雯说,数据作为关键性的数据要素,已经贯穿数字发展的全部流程,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产业需求,产生丰富的迭代组合,加速交叉融合,引起多领域、多维度、系统性的突破,并通过流量数据的变现,产生的新业态、新产业、新动能,产生了数据流动的巨大产能,成为我们国家全球化竞争能力的核心资源。

数据的价值需要通过数据流通和交易实现。”北京金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范文仲认为。

他以房地产市场为例,90年代房地产改革后,原有的房屋明确产权后成为个人资产,同时建立了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巨大的资产价值一下子就被市场挖掘出来。“这其中原理很简单,即通过确权加交易,把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财富价值的房屋资源,变成家庭可以分配变现的财富资产,进而通过金融创新提供房屋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把财富资产变成可以用于企业经营和生活投资的生产性资本。”

范文仲表示,正是要素市场的改革,助推了中国经济成发展。同理,当前数据作为一种核心要素资源,虽然具有普遍的使用价值,但资产属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只有实现确权流通和交易后,才会从社会资源转变成可以量化的数字资产,后续通过进一步金融创新,进而演变为生产性的数字资本,真正释放其内在价值。

范文仲认为,从原始数字资源到数字资产,再到数字资本的不断演进进程,正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目标,也将为未来中国经济增长提供强大的资本来源。

数据治理基本规则待确定

数据的价值不言而喻,随之而来的数据治理问题也必须提上议程,数据治理能力是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必要保障。

“数字技术的产生使得全球合作成为可能,但目前的全球合作更多是一种定制化模式。想实现全球性生产力的解放,需要的是标准化,是我们对于数据治理基础的判断,对数据主体权责、客体标准,主客体关系、规则等确定。”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秘书长李欲晓表示。

但他直言,数据治理的主客体权责、规则、运行逻辑框架,无论从基础理论、技术支撑,还是整体运行规则,仍处于缺失状态。

李欲晓还提到,在数据价值发现过程当中,需要理解数据的安全状态、交易状态、流通状态和数据质量。既要通过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以及交易市场建立明确的规则,同时也需要在此过程中加强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的建设。

伏羲智库创始人李晓东也表示,数据治理涉及数据的传输、存储、计算和应用以及效益等各个环节,相关方特别是数据的所有者和平台机构监管机构和使用者如何通过降低持有和使用数据的风险和成本,以达到数据要素应用的最大化,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数据交易要向合规管理的交易模式转变

数据治理中,数据交易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上述也提及,数据的流通、交易能够实现数据“掘金”。

此前,贵州、上海、浙江等多地建设大数据交易中心或交易所,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如何保证数据交易主体和交易流程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是数据交易的难点。

范文仲表示,目前大部分交易平台对数据交易的模式是农贸市场模式,交易模式非常粗放,为在短期内扩大交易规模,对上市的数据和购买数据方都缺乏尽调审核,数据定价、数据确权的难题没有制度性的破解,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 

他认为,未来的数据交易应该从生产管理的农贸市场模式向合规管理的交易模式转变。实现数据上市有审核、采买有资质。首先要对数据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数据采集时是否有数据主体的授权,上位法规是否对数据采集行为有许可。数据上市之前,数据提供方需要出具合规承诺,数据法律服务机构和投资服务机构应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供必要的上市指导。通过建立实名注册的会员制,对数据交易参与主体的买受资质进行评估。

其次,根据敏感度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按照数据不同性质采取多种交易模式。常规开放的公共数据和明文交易的数据,可以面向一般的商贸企业便捷直供;特定领域数据,如金融财税数据,则面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合规提供;高价值的敏感的个人数据,只能向具备公信力和相关特定资质的持牌机构审慎提供。

此外要加强售后管理,数据交易完成之后,购买方要根据合同的约定使用范围进行使用,不能擅自复制扩散、转售数据进行商业谋利。数据的售后使用要建立台账记录,并必须披露,由独立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范文仲表示,需要构建全面平衡的交易法规体系,对数据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严格的限制,不仅要保护数据的所有权,也要保护数据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作者:王俊 编辑:周上祺)

作者:佚名